一、关于售后服务机构当地设点的讨论
政府采购大宗医疗器械时,由于设备多,用户也比较分散,因而把“售后服务机构当地设点”的确认,列为一个独立赋分的指标,这既符合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院的需求,也符合我国国情,是一个不错的指标设计。
然而,这个新指标还有必要再细化完善。
首先,由于当地售后服务形式呈现的多样化(见下述),这一新指标的名称改为“当地售后服务设置”,似乎更贴切。
其次,对“当地”的含义需要讨论。是指“市”、“省”、“大区”甚或其他?招标文件都应该给出清晰的说明。这样的要求既要考虑当地用户的实际需求,也一定要兼顾到医疗器械厂商售后运营成本的实际承受能力。要合理,不要太苛求。
如今,医疗器械当地售后服务设置常见有以下形式:
(1)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和当地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签约委托售后服务,受托企业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在当地设有办事处/办公室执行售后服务,但对外多不挂牌,没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在当地有常驻售后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有联系电话而无办公室,没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在当地没有常驻售后服务人员,由外地邻近售后服务机构承担。
显然,不同的售后服务设置所发挥的服务效能就有或大或小的差别。投标人除了对“当地售后服务设置”给出真实的响应外,还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眼下,我们要讨论的是:招标文件对“当地售后服务设置”所界定的范围是指哪一种或哪几种形式?不同的形式又该如何有差别地赋分?
由于医疗器械种类多样,对售后服务的效能要求也有差别,各地的交通便捷程度又不同,因而很难对“当地售后服务设置”规定一个统一标准。但是单就每一份招标文件来说,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
“当地售后服务设置”是从原有的“售后服务”指标中剥离出来的“硬件”指标。如此一来,保留的“售后服务”指标就多指售后工作水准和业界口碑这些“软件”的评价。“软件”虽然难以定量考核,但是对业内专家而言,多数都会大致把握好赋分的高低。“硬件”、“软件”的综合,就可以评价售后服务的水准了。
二、独立评分是保证程序合法的重要一环
某次,笔者参加医疗器械政府招标采购的评审,邻座的专家想过来讨论评分,被工作人员制止。而且,评标现场安排的相邻专家席都保持了一定距离,每人有独立的空间,减少了相互影响。
这些做法无疑都是正确的。说明政府采购部门已经注意到在细节上体现独立评分的规则。
但是大多数评审专家还没有建立起独立评分的规则意识。
除了如上的例子,在评审专家对投标厂商咨询或质疑时,由于问答过程缺少规范,也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要求,因而在问答过程及其前后,常见一些专家有意或无意地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客观上就对其他专家的评分产生干扰或诱导作用。专家评分就像在考场上答卷,传递信息、交换意见、参考别人的评分,是不是如同违反考场纪律?这话可能说重了,但是,这样做,无疑是违背了独立评分规则。
评审专家中,可不可以增设专家组长?法规对此并无明确的要求和限制。但应该明确,专家组长在评审过程中主要起到组织工作进程的作用,而不可发表有关评标的倾向性意见,更不可“指导”别的专家评分。
法规对独立评分有明确规定,强调“评审专家……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可以理解为,独立评分是保证程序合法的重要一环。如果有人举证“评标过程有评审专家交换意见”、“有人有干扰专家独立评分的行为”,一旦核实,则程序违法(规)成立。严格起来就应该废标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独立评分的规则要求,首先是政府主管部门要意识到独立评分这一规则在招标法规体系设计中的重要性,然后才可能做些细致工作:
(1)制定独立评分的细则;
(2)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3)纪检人员在评标现场执行细则,负主要责任。
有人担心独立评分可能出现无缘由的畸高或畸低的评分乱象。为防止或减少这种乱象,可以规定,凡过多的加分或扣分都必须注明依据,以备监督部门追溯核查或问责。高分低分均有确凿的证据和充足的理由者,自然不在此列。
有人习惯于所有评审专家的意见一致,忧心意见相左评分分散,难有正确的结果。这种心理可以理解。但是,常识告诉我们,意见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才是社会的真实常态,总是高度的一致或趋同,就一定是假象(服从组织纪律,另当别论),并且多是人为操控的结果。一个被少数人预设结果的操控评标,怎么会有公平公正可言呢?
评标规定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也常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样的制度设计就体现了多数专家意见的权值和多因素综合指标(主要是投标价、技术指标)的权值共同对最终结果的控制。只要没有人为干扰,正常情况下,虽不能保证每一次的结果都是最好的,但一定不是最坏的。
如果不能保证评审专家独立评分,就为少数人操控多数专家甚或全体专家提供了机会,再多的评审专家就近乎于一个专家。如此状况,综合评分也就很容易任人摆布而“变形”,规则被破坏了,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如果惯于操控评标的人感叹“失控了”,则独立评分规则的效果和目的就达到了。
推行独立评分一定会有阻力,但我们还是应该理直气壮地坚持。因为独立评分是保证程序合法和维护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人为操控评标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更是法规的明确要求。
三、价格评分可能干扰或诱导技术评分
通常,在评审专家开始评分时,工作人员就会把刚计算好的价格评分连同投标报价递给各位专家。但是有一次,专家作技术评分的时候索要价格评分,遭工作人员明确婉拒。
这正是招标程序中一项很有意义的改进。
道理很简单,因为专家的技术评分与价格评分无关。
专家在进行技术评分的时候,本应该只专注于技术性能的高低优劣,不应该受价格评分排序的“暗示”,更不应该“参考”价格评分的差距来“调节”技术评分。否则,如此的技术评分就失去了客观性、独立性,或者受干扰而“变形”,或者受诱导而“趋同”,没有了科学意义上的公正。
过去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并没有引起重视和及时有效的纠正。上述的程序改进,应该会减少对技术评分的干扰或诱导。
但是这样的改进还有漏洞。
因为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在投标文件里已经明示,评审专家拿到投标文件自己就可以计算出价格评分,这样就仍然会干扰或诱导技术评分。
建议再作如下改进:
(1)招标文件新规定:投标报价页及分项报价页一起封装(名为“报价册”),与其他投标文件(名为“资料册”)分离,资料册中不得出现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
(2)评审专家与开标现场隔离,其通讯工具及时交工作人员保存。
(3)资料册交专家评审评分,报价册交工作人员计算价格评分。
(4)工作人员只能在专家的评分结束后才可以公开报价册及价格评分。此后,专家的评分不得再修改。
(5)价格评分和专家的评分汇总后,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
如果能严格按照这样的程序过程运行,专家又真正能“独立评分”,那么任何人都难以在评分汇总结果出来之前预知中标结果。有了这样的状况,才可能有公平公正可言。
招标程序的这一改进,希望能逐步推广完善,进而上升为制度化设计。
如果程序的这一改进,能得到招标法规的制度化确认,那么严格执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对招标预设结果的操控,对于串标、陪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也会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来源:世界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