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关系有哪些?
1、医疗合同关系。门诊病人和急诊病人就是这种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就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其中急诊抢救病人存在一种强制缔约关系,即必须救治。
2、无因管理关系。比如医生在路上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主动提供救助,此时就算抢救不成功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澄清此前医生在火车上救人,却因为行医范围不准确而被起诉的谣传。
3、强制诊疗关系。这通常是对公共卫生和安全有危害的病人,比如非典等传染病病人必须强制治疗。
患者有哪些权利?
1、生命权: 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国内协助他人死亡即相当于故意杀人。
2、健康权: 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例如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3、身体权: 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1)手术中切除的组织、器官和脏器
(2)科研、教学中涉及的组织、器官和脏器
(3)尸体的占有与使用
(4)基因信息的占有与使用
4、隐私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受法律保护,凡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者,被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2009《刑法修正案(七)》中指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知情同意权: 纽伦堡原则,即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有哪些新变化?
在赔偿责任中的义务范畴进行了微调。《侵权责任法》界定的“客观行为标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当是一种高于《侵权责任法》其他章节要求的一般性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类似于第九章第七十五条所提及的“高度注意义务”。医生的注意义务 = 预见义务 + 避免义务,即医生必须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并且帮助病人避免。
应该注意什么?
侵权责任法中法官的裁判权增加了,法官不再是仅仅考虑个案的正义,而是会更重视社会正义,从警醒和推动整个行业来判决,所以有时会令人感觉越来越严格了。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应牢记病人利益最大原则。建议在给与病人治疗方案时建议提出替代治疗方案,即不仅仅只给出一种治疗方法,而是有几个方案让病人选择。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